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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2014-09-06 17:35   审核人:

1.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学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集体观念、劳动观念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虚心听从校内、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2. 遵守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践教学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期间,学生因违反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 实践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若因故、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关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指导教师请假,经院(系)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准假,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5. 实践教学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重修只限一次,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非单独考核成绩的,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6. 按时完成实践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各项要求。

7. 维护学校荣誉,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注意搞好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关系。在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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