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委对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的领导,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工作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决定,在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学院系党总支下设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四个机关党总支分设2-3个党支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总支下设3个党支部。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和撤并由学院党委审批,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员在10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党员20人以上或部门较多的支部可增加两名委员;党员不足10人的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要由有较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党性强,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于党的工作,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该保证投入一定的精力做支部工作,其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晋升、奖惩制度挂钩。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抓好党员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践行科学发展观。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开展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有关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勤奋工作,为学院的改革、稳定、发展,为提高学院办学层次多做贡献。
6.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7.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个支部除履行好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有侧重点地抓好工作。教工党支部要把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作为工作的重点。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四有”新人作为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工作。 机关党支部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离退休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为学院的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定期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好保证、监督作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支部工作计划。
2.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代表。
5.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凡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做出决议或决定。其中组织建设方面或其他需表决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决议方能有效。支部大会做出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及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支委会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组织的审查。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分工各尽其责。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保持与行政负责人的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配合。指导和协调好单位内党政工团的活动。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的组织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监督党小组和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状况,协助宣传委员搞好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3.组织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党员鉴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负责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3.根据党委的安排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报导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4.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政治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