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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6-08-13 09:3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总支(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本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以及各类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发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本单位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

(六)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七)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本单位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本单位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与处置措施。

(十)本单位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七条 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需要决策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涉及本单位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五条(一)(二)(十)项内容中,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任)主持会议;第五条(三)(四)项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五)(六)(七)(八)(九)项由院长主持;其它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者院长(主任)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较多,且按照第九条应分别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者院长(主任)主持会议,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商定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成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组织由院(系、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不是主持人的院长(主任)或书记副署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公开。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总支(支部)书记、院长(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且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院(系、部),学校其它各党总支(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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