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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
2023-08-10 15:50   审核人:

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

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促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二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下设和直接管理的二级机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二级党组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担负着组织党员、凝聚人才、动员师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在所在单位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促进学校和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职数。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若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任多职。二级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学院党员院长同时兼任党组织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原则上兼任纪检委员,党员副院长应进入党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担任二级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同时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办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他委员应按分工情况和二级党组织总体安排,完成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组织开展党内主题教育,落实巡视巡察整改等工作,提高党建工作质量。根据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党政工作要点和工作实际,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十一条 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推荐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监督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一)加强理论武装。坚持和完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抓好师生群众思想引领。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坚定理想信念。

(二)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氛围,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坚持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坚持党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师生群众监督。规范党员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发挥基层纪检委员的作用,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师生员工反腐倡廉教育;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述职述廉等制度,积极推进“清廉校园”创建工作。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

(五)加强党支部建设。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每学期至少研究1次学生党建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情况,优化党支部设置,做好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党支部按期做好换届选举,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专题研究样板支部创建工作。党组织班子成员,每人确定至少1个教师或学生党支部作为联系党支部,每学期至少1次到所联系的党支部参加活动指导工作。根据所辖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其开展好各项工作,并加强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主体作用,尤其是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切实抓好学习教育,及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和完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常态化组织好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确保教职工每2周开展1次党的创新理论集中学习。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着力将其融入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师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师生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提升,协助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四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指导好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缴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二)加强二级党校建设。坚持党校姓党,积极发挥党校的阵地和熔炉作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形式、提升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考察和监督工作,以及专职辅导员、创新引飞导师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在团结教育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共青团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加强青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上级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学术组织活动管理。

第四章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主持本单位党组织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遵守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加强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监督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抓支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听取各党支部书记抓支部党建工作汇报。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组织召开专题党委会听取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汇报。

(三)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抓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召集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五)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联系师生,掌握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六)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监督和确保行政工作顺利开展。主动熟悉本学院专业、学科的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具备一定的指导教师、学生开展业务学习的能力和与专业相关决策的基本素养。

(七)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密切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外知识分子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认真落实宗教“双防”工作要求。

(八)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每学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至少1次,不定期与党支部书记和党员谈心谈话。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书记不在岗时,二级学院党组织原则上由党员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履行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二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组织制定本单位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自觉抵御防范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教活动。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业务培训等。组织辅导员、创新引飞导师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指导组织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及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六)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宿舍、教室,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学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学业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八)协助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九)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其他委员根据职位履行其对应的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所辖党支部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做好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相关工作,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处置有关手续;

4.负责指导党政办主任做好党委会会议和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书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5.协助组织开展好党内主题教育活动;

6.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决定,做好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组织党员、群众的政治理论学习;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思想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协助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具体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4.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5.积极做好先进典型和本单位的宣传工作;

6.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带头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2.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督促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3.了解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检查。

4.负责制定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措施,组织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推动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5.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定,规范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办公用房等管理。

(四)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学习宣传;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掌握本单位统战成员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4.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活动;

3.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5.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保密委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执行上级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和各项治安防范制度,组织实施二级党组织安全保密工作;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了解掌握二级党组织所辖各党支部的安全保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报告;

4.协助做好党员安全保密违纪的调查审理工作。

其他委员职责,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工作运行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须安排专人(一般为党政办主任)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时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健全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机制。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党政办主任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二级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六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换届选举的二级党组织应提前召开委员扩大会,参照校党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的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并书面向学校党委请示。同时,组织全体党员学习有关规定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推选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的人数及其构成由各二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学校党委审批。

换届选举的其他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抓二级党组织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对二级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学校每年开展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二级党组织,对该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完善二级党组织建设的保障机制。学校党委按规定配足配强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每年为二级党组织下拨专门的党建工作经费,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关心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可以在本细则的框架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暂行细则》(院组字〔2016〕2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二级党组织工作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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